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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庇护条例》发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会带来哪些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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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8: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庇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庇护工作。近年来,互联网的飞速成长拓展了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网络庇护问题的存眷。《条例》旨在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网络庇护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条例》共7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健全未成年人网络庇护体制机制。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庇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庇护工作。明确国家新闻出书、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打点、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庇护工作。明确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庇护工作。
二是促进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明确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本质教育内容。要求改善未成年人上网条件,提供优质的网络素养教育课程。强化学校、监护人网络素养教育责任,成立健全学生在校期间上网打点制度。明确未成年人网络庇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物的功能要求。规定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处事提供者该当履行的未成年人网络庇护义务。
三是加强网络信息内容扶植。规定国家鼓励和撑持制作、复制、发布、传布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信息。明确网络产物和处事提供者发现风险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措置法子和陈述义务。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物和处事提供者成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措置机制。
四是庇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监护人该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增强个人信息庇护意识和能力、指导未成年人行使相关权利。明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掉时,个人信息措置者的安全事件应急措置要求。规定个人信息措置者该当严格设定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访谒权限、开展个人信息合规审计。明确加强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庇护。
五是防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要求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与干与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规定网络处事提供者该当合理限制分歧春秋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处事中的消费数额,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要求网络游戏处事提供者成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法则,对游戏产物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庇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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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8:43:58 | 显示全部楼层
前言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新鲜出炉
合计六十条,囊括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方方面面




考虑到条目众多
本文不展开一一分析
笔者将会从中挑选,本人认为与游戏、互联网企业较为相关的、更需注意的条文进行讨论


循例
*本文仅代表笔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任何法律建议或意见。

<hr/>
这次打算和以往反着来
第一部分是【太长不看版】
第二部分是【法律责任(怎么罚)】
第三部分才是【法律规定(怎么做)】
相信更会符合大家的阅读习惯
不过也希望大家都尽量看到最后吧
直接拉到最后点赞和喜欢也可以哦

毕竟




<hr/>太长不看版

新增需要的工作:

【报告制度】

  • 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
  • 遇到侵犯未成年人的信息,要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
  • 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 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向公安机关报告。
【监督制度】

  • 聘请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 提供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并接受社会监督。
相关处罚金额极高,后果严重:


  • 最高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 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 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hr/>
法律责任(怎么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不设投诉渠道、不处理投诉)、第十九条第三款(智能终端未安装防沉迷软件)、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发现未成年人泄露信息、遭受侵害,不报告的)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平台产品合规)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产品不符合未成年人、未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和第五项(产品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但不下架)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第二十五条(推送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成年人遭受霸凌)和第三款(没有对欺凌信息进行识别监控)、第二十八条(在线教育网络产品产品违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没有对用户发布内容进行管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允许未成年人直播)、第三十六条(没有单独对未成年人信息进行访问权限设置)、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制止未成年人发布私密个人信息)、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产品没有做未成年人消费、时长限制,允许刷榜)、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提供账号租售业务)、第四十七条(没有设置未成年人限制和没有适龄提示)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r/>法律规定(怎么做)

第六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评析:
游戏(互联网)公司均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其中一种,因此要依据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来保护未成年人责任。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

<hr/>第七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涉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评析:
再次强调了要受社会监督。
可考虑在SDK、官网、客服页等位置,明显设置相关投诉通道和说明文档。依据以往的法规,处理未成年人相关的客服,需要为专人
要注意执行涉未成年人投诉的保密政策。

<hr/>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新闻报道、专题栏目(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关知识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评析:
媒体将会下场进行舆论监督。
未来没妥善处理好涉未成年人投诉,或者游戏内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游戏产品/公司可能会被“舆论监督”。

<hr/>第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部门应当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校素质教育内容,并会同国家网信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测评指标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支持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形成、网络法治观念培养、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


评析:
本条是题外话。

这条让我想起了B站当年的正式会员答题(现在也能答)







虽然有这个门槛
但现在B站弹幕和评论区风气也就那样
本人是认可需要进行教育的,但最终的教育形式,估计还需要教育部门进一步探索。

<hr/>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网络平台服务的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
(二)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
(三)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四)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
(五)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
(六)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所称的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评析:
      因为“数量巨大”和“显著影响”的标准尚未推出,因此目前可以先提前预习,如认为自己未成年人用户的确较多的公司,也可以开始着手准备合规工作。虽然本条针对的是平台,但游戏研发和运营公司也可以参考执行。
本条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 产品合规:提供未成年人模式(专区)、提供救济渠道(建议在选择了未成年人模式后弹窗确认,以达到“显著”的标准)以及制定平台规则。
2. 监督合规:聘请外部机构(不再是以往的内部监督制度)进行监督、定期出具评估报告、年末出具社会责任报告。

<hr/>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未成年人家国情怀和良好品德,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等的网络信息,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评析:
未来优先过版号的风向。

<hr/>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网络信息

评析:
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的十条内容相比,进一步增加了引诱自残自杀的内容,在设计游戏产品内容时要注意避免相关的剧情内容。
此外,在设计偏“幼态”的角色时,要避免着装过于暴露、行为过于性感,避免被认为“未成年色情内容”(哪怕剧情写明该角色5000岁)。

<hr/>第二十三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在前款规定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具体种类、范围、判断标准和提示办法。

评析:
简单来说,可以参考香港的电视台

在闪屏中加入相关提示语
注明本游戏可能含有的需注意内容



<hr/>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

评析:

  • 推送(提供给平台推送)的宣传图、视频、文案不能过于“劲爆”;
  • 如注册用户为未成年人的,不得“个性化推送”,只能推送合适的内容(但采取注册年龄判定推送内容的行为,算不算自动化决策呢)。

<hr/>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发送、推送或者诱骗、强迫未成年人接触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提供便利未成年人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组织、教唆、胁迫、引诱、欺骗、帮助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评析:
这三条可以合并一起来说。
对于技术能力尚有不足,无法实时监控、分析用户聊天的小游戏公司来说,直接屏蔽未成年人用户的聊天功能可能是最方便的做法。

对于有余力的游戏公司,可以考虑自研或接入相关语句分析系统,如:




在未成年人用户的聊天面板中,开启最严格的过滤系统。同时可考虑限制陌生人私聊未成年人用户的功能,默认关闭陌生人加未成年人用户好友以及陌生人发起与未成年人用户创建私聊环境的功能。

此外还要妥善保存未成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类记录(如世界聊天记录、私聊记录等)。

<hr/>第二十九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未予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该信息。

评析:
常规的处理方案,但要注意,如果没有标点使用错误,则是:【应当】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hr/>第三十一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未成年人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

评析:
对于未成年人用户,如要使用信息发布(发帖)、即时通讯(聊天)功能,都需要二次验证真实身份,不然默认禁用相关功能。

不过如何验证、如何保密,都需要公司进一步考虑和设计方案。

<hr/>第三十二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关于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不得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非必要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不得因为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不同意处理未成年人非必要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拒绝未成年人使用其基本功能服务。

评析:
再次说明:游戏产品的必要权限只有用于验证身份的身份证以及手机号码,其他都是非必要权限。

游戏产品要考虑如何在不提供储存、相册、录音等权限时,仍能提供基本的游戏服务。

<hr/>第三十四条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种类、数量等的方法和途径,不得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合理请求进行限制
(二)提供便捷的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功能,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三)及时受理并处理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申请,拒绝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行使权利的请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提出的转移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请求,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评析:

最主要的影响可能是,在家长要求整理支付、消费清单时,公司不能不给。

同时游戏账号信息也不能写死,要允许进行修改(尤其未成年人身份验证,要提供多次验证的可能性)。

<hr/>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难以逐一告知的,应当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及时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评析:
被拖库要及时报告。


<hr/>第三十六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评析:
要区分未成年人用户的数据库表,且这个表不能为部门公共权限,仅允许专人访问。

<hr/>第三十七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

评析:
每年法务的工作又增加了。
如没有专人处理相关合规审计的公司,可考虑委托律所等专业机构进行合规审计工作。

<hr/>第三十八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评析:
需要对各类文字、语音、图片等内容进行监控并分析是否存在未成年人内容,如有,要及时阻止。

<hr/>第四十二条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及时修改可能造成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功能和规则,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四十五条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评析:
防沉迷内容基本没有太多变化,坚持按之前的未成年人消费和时长限制操作就可以。

另外要注意社区尽量减少人气投票的活动。
要记得发布年度防沉迷工作报告。

<hr/>第四十六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第四十七条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游戏内容或者游戏功能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通过评估游戏产品的类型、内容与功能等要素,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并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

评析:
继续坚持之前的身份验证、防沉迷、适龄提示功能即可。

另外,不得面向未成年人提供出租和销售业务。
但第四十六条又有另一个暗示:不允许为【未成年人】提供,而不是【任何人】,这意味着【出租】和【销售】游戏账号业务是可被允许的。

<hr/>第四十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虐待、胁迫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评析:
“杨教授”式的戒网瘾机构正式被认定违法。

<hr/>【总结】

这次没有总结,非常感谢能看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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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选61节发布,这不科学!
  • 未保条例,行业算是等了很多年。不管怎么说,这总是一部不可或缺的法儿,见证这一代人努力过。
  • 总结来看,拼命吓头部大厂,使劲薅四小冤家,谁都逃不掉,谁都想甩锅。
  • 所有智能终端厂商增加了义务,在产品出厂前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或者采用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安装渠道和方法。什么是显著方式,看来得看说明书了,或者在隐私政策中埋一下也算吗?这有点悬。
  • 销售者还要在销售前进行安装提示,所以网店们讷,电商平台们讷,长点心记下这个待办吧。
  • 儿童终端包括儿童智能手表、早教机、智能音箱等儿童智能设备,及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可穿戴设备。
  • 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早就征求意见了,感觉杀伤力比条例更凶。什么自动切换、统一账号、分龄、防绕过。看看怎么落地吧。
  • 大型平台和儿童集聚平台,视频、游戏、直播、社交这些泛类平台,以及儿童教育类平台。一要评估,二要成立外部成员的独立机构(这可得花预算了),三是制作专门规则;四是每年发布责任报告,感觉妥妥地没人做得到。当然了,谁最终会受到影响,网信部门最终还要另定。
  • 不良信息展示前要予以显著提示,提示就到位了吗?反正我是不信的。分级分级分级,该做的不做,不该想的偏要往死里想。
  • 首页首屏、弹窗、热搜就尽量不要出现任何有未成年人有关的信息了。不管出现什么,都可能被认定影响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一刀切最好解决问题。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未成年人进行商业营销。儿童个性化广告不要再出现了,确实没什么好处。
  • 网络欺凌行为要预防,怎么预防?标配屏蔽陌生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禁止向本人发送信息等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 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中,要应当依法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这里的真实身份信息,当然就是身份证号了,别试图用手机号混过去。但是仍然是老问题,怎么识别未成年人?很多泛平台是没有能力的。这是一个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法律说:“我不管,我不管,我不管!”
  • 要遵守网络产品和服务必要个人信息范围的规定,这段是废话。大人也一样一样啊。
  • 未成年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请求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而且不要设置不合理的条件。这有点难为人,啥叫不合理。基本上都是家长不合理请求占先。
  • 企业内部要最小授权,权限割开。
  • 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这么多审计要做,又要开工了。
  • 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设计青少年模式。还要为家长监控提供工具。
  • 上面四家冤大头,还要限制未成年人消费。我知道是未成年人我早限了,关键是你个大人老拿小朋友当挡箭牌有点令人无语了。
  • 上面四家冤大头继续,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
  •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又是老三出,你得让我知道他是未成年人啊。
  • 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适龄提示要求。法律法规我都懂,大厂们是开始做了,但有些地方厂商却是没有呀,不说了。
  • 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等于全下架。
  • 大平台们,要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如果再和个保法合并下,就完成一个亿的小目标了。
  • 受到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
  • 只有两个多月整改期了,加油,合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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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8:45:36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了
网暴法出台也有一段时间了
但我怎么看着现在开盒现象没得到半点抑制?
再好的法不去执行到头来不还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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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8: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时代的一个基本特点就在于,任何人都能通过最低限度的“门槛”而进入网络这一虚拟空间,在未成年人网络“门槛”无限制背景下,未成年人成为网络利用者的重要群体。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较弱的自控能力,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身心健康在网络空间极易受到不法侵害。
因此世界各国无不重视未成年的网络保护。以美国为例:二十多年前就制定了《儿童网络隐私保护法》,为网络服务企业收集与处理13周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规定了相关法律义务,如明示信息收集的用途、收集或使用儿童信息之前需得到儿童监护人的同意、不得随意暴露收集到的儿童个人信息等。另外,针对儿童校园环境的网络安全保护问题,美国国会制定了《儿童互联网络保护法》,规定学校及其图书馆不得将其网络与淫秽、暴力等损害儿童合法权益的信息相连接。
我国未成年网络保护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最初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主要是防止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第68条规定了政府各部门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职责,第70条规定了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后的及时告知义务和共同教育引导义务,第71条规定了监护人应当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尤其第74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等。这些规定通过赋予多主体防沉迷义务,有效发挥未成年人模式的防沉迷功能。但未成年人在网络中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沉迷。根据《2020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20年有19.5%的未成年网民在网上遭到谩骂或讽刺;有7.2%的未成年网民本人或亲友在网上遭到恶意骚扰;个人信息未经允许就遭网上公开的比例也有4.9%。此外,未成年人大额游戏充值、大额打赏事件频发,进而引起一系列法律纠纷,对于未成年人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塑造和家庭财产都造成了负面影响。
《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打好了法律基础。最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出台,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专门化的标识性事件,以专门条例保护网络空间中的这一弱势群体,体现了立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统一化,有利于整合现行所有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的立法资源,进而形成统一的立法文件,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全覆盖,有利于统领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立法目的、制度设计与规则执行等全方位的一致性,避免相关规定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与漏洞,
若说有遗憾,我个人认为条例对未成年人的主动参与关注还不够。如果只从成年人的视角思考未成年人的问题,将未成年人视为被动接收信息的客体,无法真正有效激励和发展互联网未成年人内容。希望供后续可重视保障未成年人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权,并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对待,未成年人专属内容生产,也应该鼓励未成年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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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21 18: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好在车上,翻了翻这个条例。
总共7章60条内容,基本覆盖当前大家比较关注,并且已经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其中尤其是关于信息保护和内容的方面。
从二十二条到二十八条,对目前主流的平台都会有影响,而且限制内容的判定标准,不知道目前是否已经有了初步的标准。
但是最终到底是以怎么的模式审核和判定,如果还是延续目前的机器人网络审核为主,人工审核为辅的方式方法,能否保证做到,能否准确区分,也值得关注的问题。
要让现在大数据推送模式,单独把未成年人的推送内容区分开来,应该也不算是一个小活。


另外一个方面,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消费,要求分年龄段,给出单次,单日消费限制,这个对于利益驱动的游戏公司来说,他们是否有这个主动意愿干这个活,或者干脆换一种模式,通过长期协议扣费,拉长付费时间来规避这个条文都是很有可能。
至于游戏账号登录验证,如果要严格执行,身份认证,以后是不是会发展出人脸验证的问题。
到时候,安全隐私保护,应该也会延伸出新的问题。


不过从后面的处罚来看,甚至有按照营业额百分比来处罚的条例,也算是很高的处罚标准了。
对于正规大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和游戏公司来说,应该会有相当的约束力,同时也不可避免的造成他们的成本增加。
对一些并不是低幼年龄倾向的游戏,会不会因为考虑成本和收益,干脆限制某个年龄段以下的根本无法注册账号,我个人觉得都是有可能的。
总的来说,这个条例还是很全面,考虑很周到,但具体落实起来,相信也会有各种各样的问题。
希望越来越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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